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股室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即保证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股室对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局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局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缩成的“保密审查”,是指各股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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