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股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