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进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管理能力,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三、局机关、各股室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弄虚作假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妨碍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股室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分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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