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计生办,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分规定。
鉴于国家调整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入学、户口、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对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查找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对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共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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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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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
尤计生局〔200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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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人口计生业务管理服务的通知 |
尤计生局〔20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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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诚信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
尤计生局〔201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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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六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
尤计生局〔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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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尤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
尤计生局〔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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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尤计生局〔201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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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尤计生局〔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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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尤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
尤卫〔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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