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县水利局各股站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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