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科室(处、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和保密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处、中心)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局主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九条 各科室(处、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填写《尤溪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审查表》,明确文件发布形式;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不同意见需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照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处、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该科室(处、中心)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局保密审查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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