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由信息产生股室的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由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4)由信息产生股室的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5)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人员进行程序审查后公开信息;
第七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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