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六)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股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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