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局属各有关股站: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畜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必须由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在确认养殖场来自非封锁区且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且临床检查健康,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并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后,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进入屠宰厂进行宰前检疫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知证明》并在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加强“瘦肉精”等违法违禁添加剂的检测力度,坚决杜绝问题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二、规范畜禽屠宰检疫。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
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三、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是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
按照审批的屠宰生产范围屠宰畜禽;按照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四、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要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畜禽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将企业责任、义务告知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尤溪县农业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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