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7〕90号)和《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农〔2018〕18号)精神,现对我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建设选址,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
(二)建设布局,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二、备案标准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备案程序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四、加强监督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尤溪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2、尤溪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现场审核情况记录
3、尤溪县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尤溪县农业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