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机关股室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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