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测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森林法》规定的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测算。
二、费用测算依据和标准
我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采用闽林〔2021〕1号文规定的费用测算参考法,参考标准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无立木林地等)每平方米15元。
三、《尤溪县林业局关于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标准的通知》(尤林〔2021〕31 号)同时废止。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尤溪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22日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