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等。
第四条 主要程序:
(一)发布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社会评议每年年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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