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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