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
查。即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
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室负责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咨询上级保密工作机构予以确定。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原因不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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