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
2、是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
1、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3、是否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形式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馆、触摸屏、公开栏,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
1、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是否规范。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制度;
2、是否认真落实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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