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如何收取土地出让金?

日期:2021-11-08 10:23 来源: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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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尤政文〔2021〕38号)文,附件4尤溪县城乡土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第八条规定:住宅用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审批手续时,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行政划拨的土地,按土地评估价的30%缴交。 

  (二) 1990年5月20日至1997年4月14日,取得行政划拨的土地,按土地评估价的40%缴交。 

  (三)1997年4月15日至2000年8月2日,取得行政划拨的土地,按土地评估价的50%缴交。 

  (四)2000年8月2日以后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评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凭土地取得费的正式发票)的差额部分进行补交。 

  (五)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单套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按基准地价×分摊用地面积×容积率修正系数×10%缴交;其他单套住房按基准地价×分摊用地面积×容积率修正系数×(按以上时间段比例)缴交。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以用地批文时间为准。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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