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由谁审批?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2021年8月开始,根据明政文〔2021〕85号文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已将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人民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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