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可自行选择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省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体检机构名单进入省卫健委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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