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受理条件及办证期限?

日期:2022-10-24 16:17 来源:尤溪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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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办证期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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