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的内容有何要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如实记录以下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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