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变卖后如何办理转籍和过户?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二)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 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需要的材料。 (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新发证机关。
申请条件:1.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2.车辆按要求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可查询到车辆信息; 3.新进入市场的城市公共汽车和“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营运货车和农村客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装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