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备案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是怎么处理的?

日期:2023-09-25 09:00 来源:尤溪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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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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