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日期:2023-09-25 08:57 来源:尤溪县交通局
| | | |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