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发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超限限运输行为的处理有哪些新的变化?

日期:2023-09-25 08:55 来源:尤溪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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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运输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装载、配载证明或者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故意采取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干扰、破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技术监控设备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技术监控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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