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哪些安全条件要求?

日期:2018-08-03 13:51 来源:尤溪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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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五)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九)企业除符合以上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经验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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