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0-07-31 16:03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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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警察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切实降低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和死亡比,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根据4月15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4月17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相关要求,尤溪县公安局会同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密切协助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尤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健全完善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组织、指挥等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响应、职责明确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机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实现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的目标,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预期实效,决定成立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四位一体”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组  长:叶其勇   副县长、公安局长

  副组长:乐培川   县公安局副局长

                    林  飞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卢慧颖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  员:梁  静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世生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胡永兴   县总医院院长

                  罗良明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发生多人伤亡且伤情危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涉及大、中型公路、旅游客车,接送学生车辆,面包车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的交通事故;

  (三)危化品车辆泄漏、燃烧、爆炸的交通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快速发现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110指挥中心和单位负责人,现场附近的其他群众也有义务迅速向110指挥中心报告。

  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应迅速通知事故中队和属地的公安派出所出警,组织抢救伤员,划定保护区域,组织人员调查,并了解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紧急出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同时,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县政府、属地乡镇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应急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分管的县政府领导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局指挥中心应立即按照《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1.通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做好事故路段的交通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单位立即做好危重伤员的各项救护准备工作并立即行动,全力抢救伤员;

  3.通知应急、卫健、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对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运输事故,还应通知其它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协同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5.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事故,还应通知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

  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应在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领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急局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车辆、乘客及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处置的有关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抢救所采取的措施及初步情况;

  6.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及时救援

  现场前期应急措施是指:最先赶到现场的民警,应开展现场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保护等处置措施。

  现场抢救。按照科学组织、合理分工,先救人后救物,抢救与求援并重,注意保护现场的原则进行。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及时将受伤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并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组织人员疏散时,要注意向上风方向和较高地势撤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疏散方向错误或相互碰撞、践踏而引发次生灾害。

  现场秩序维护。根据现场道路条件、交通事故性质等情况,为现场处置创造必需的交通条件,为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保护现场处置人员、滞留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堵塞。

  1.交通管制。对运输危险品车辆发生翻、撞、烧,引起危险品泄漏、外溢,可能扩大危险的事故现场,应采取断绝交通、分流车辆的管制措施;对一般的、不会引发危险的事故现场,道路条件许可的,可采取封闭部分车道,允许部分车道通行车辆的管制措施。

  2.救援车辆。在划定的现场警戒范围内,事故车辆同车道的后方,即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停放,并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其他警车和指挥车辆,应停放在现场勘查车的后面;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清障车等车辆也应在现场勘查车的后面依顺序停放,因现场抢险处置需要,在现场指挥的协调下,可以进入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现场警戒。民警到达现场后,初步查明情况后,应首先划定现场范围,用警戒带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退出路外,疏散到安全地带等候。现场警戒,应在距现场来车方向,在划定的范围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在其他车辆可以通行的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安排民警专门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减速慢行通过。

  4.民警安全。民警处置现场或执行现场警戒时,除按规定必须穿着反光背心,夜间还可以佩戴发光或反光器具,还应根据需要佩戴特殊的防护用具,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不得进入现场。

  5.现场保护。在现场警戒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种证据所处的空间及反映肇事过程、肇事者的各种信息予以保护;保护范围重点确定在可能遗留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和痕迹的一切地方;因现场处置和疏导交通的需要,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以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和痕迹相对集中处为中心,将现场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保护区域,对现场保护的各种证据,特别是易挥发、消失的痕迹、物品等,在安全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照、摄像、标记、记录等快速勘验措施。

  现场抢险。赶赴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现场抢险的保护、控制和交通保障工作。

  1.协助消防救援、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和控制工作。根据危险品泄漏的程度,准确划定现场警戒区域,调集警力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疏散无关人员,禁止车辆和行人进入警戒区域。及时疏散附近居住的群众。

  2.会同有关部门征调施救车辆,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专家顺利进入现场,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保障。

  现场勘查与清理。

  1.险情排除后,按照现场勘查的要求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会同安监、消防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勘查现场、调查取证。

   2.现场处置完毕后,配合消防、环保等部门对现场实施洗消,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交通分流。

  1.城区道路和省道、市县公路发生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就近选择分流点,合理制定分流路线。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分流路线上的窄路、窄桥、陡坡、急弯道等危险路段、复杂路段及施工路段,设置临时执勤岗位,确保分流路线的安全、畅通。

  (三)及时救治

  1.开辟交通事故救援转运“绿色通道”。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事故发生地至医疗机构道路通行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警力加强路面秩序管控,必要时可采用警车带道、应急疏导等办法,打通交通事故救援车辆通行“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辆的优行通行权,确保交通事故伤病员第一时间送到医疗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力度,确保救护车辆能够快速、安全驶入(出)医疗机构。救护车辆在出勤过程中,遇救护车辆被阻挡、堵塞或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行驶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固定违法车辆相关图像、视频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公安交管部门要认真查证,依法处罚。

  2.开辟交通事故救援医疗“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优先服务流程,不受挂号、办理手续、排队就诊等条件限制,同时要积极抢救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中止抢救,提高救治效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积极配合医疗救治机构,督促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方、保险公司及时支(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3.设置交通事故救援点和专业救治医院。确定尤溪县总医院为尤溪县交通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我县交通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并以合适方式对外公布。遇事故伤病员伤情严重,当地救治能力不足的,县总医院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并积极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支援,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对伤病员情况危急或不宜转诊的,要协调上级专家进行会诊救治,或依托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施远程医疗救治。

  (四)妥善救助。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县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的事故当事人和事故家属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协调救助;要充分发挥社会协助基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积极为其落实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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