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前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前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8-31 16:21 来源:尤溪县管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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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管前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认定办法 

    

  管前镇人民政府      

  2018830      

    

  管前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201724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83号)《中共尤溪县委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委〔201810号)及《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尤政文〔2018〕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范围限定在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最后时限不得迟于2018103124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基准日后,自该时点起,股权提倡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方式进行固化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依法依规”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因素,参考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协商方式取得。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同意,并履行了加入手续的人员。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种情形: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三)基准日前取得设区市户籍的人员,自取得设区市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五)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虽不在本村的人员,但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的媳妇(以结婚证为准)及双方生育的子女,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考虑,原则上优先认定其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认定成员资格的除外。 

  (二)199421日以前,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在服刑人员,或刑满释放的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就学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的人员(即寄居户、空挂户)。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含离婚、丧偶、再婚)或男性成员入赘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不予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九条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开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前提下,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认定标准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议定程序是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方式进行表决,也可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或户代表)征求意见,由村民(或户代表)表决决定。具体采用何种民主议定程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并收回所得。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经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该界定标准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对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告。公示期限为7日。第三榜公告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的乡镇和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村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外嫁女及其子女、原乡镇企业类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等“农转非”人员以及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份额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管前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上级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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