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冬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户籍不在居委会辖区内的群众由公证机关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的建议》建议案,我局于2019年 5月 2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19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县政府办《关于对县人大建议二次交办的通知》后,高度重视,陈基泉局长听取了相关人员关于县人大〔1703〕19号建议案的办理情况,提出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再次依法办理的意见。
经我局分管公证领导和公证处负责人与您再次面对面沟通后一致认为:在办理涉及财产继承案件时,其中既无工作单位又非村民的城镇居民亲属关系证明由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改变前仍按规定执行。同时针对居民户籍地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法办理:一是所有继承人的户籍均在本县辖区内但不在同一居(村)委会内,由当事人到派出所打印户籍情况证明,然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居(村)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二是新迁入的居民在居委会系统查不到的亲属关系的,建议当事人回原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证明。
尤溪县司法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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