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政局部门预算说明
目录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 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四、 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六、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七、 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八、 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九、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十、 名词解释
附表: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
2017年部门预算经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尤溪县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尤溪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复退军人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殡葬改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流浪救助、收养登记、福利企业、福利彩票等工作,肩负着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
二、部门基本情况
尤溪县民政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计划财务股、救灾救助和福利慈善股、优抚安置办公室、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直属单位有县双拥共建办公室、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县婚姻登记处、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县社会福利院、县殡葬管理所等,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尤溪县民政局 |
财政核拨 |
9人 |
9人 |
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
财政核拨 |
6人 |
7人 |
尤溪县救助管理站(含双拥共建办公室) |
财政核拨 |
4人 |
4人 |
尤溪县婚姻登记处 |
财政核拨 |
4人 |
4人 |
三、部门主要任务
2017年,我局将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工作部署,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民政法治建设为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县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县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2017年计划投资2000万元,完成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主体工程建设;完成避灾点分类建设,建成A级避灾点10个;计划投资630万元新建尤溪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推进县文笔山陵园第三期开发,完成陵园规划设计、招标、台层整理和道路修建等工程;完成县殡仪馆守灵堂扩建,新建(扩建)农村公益性骨灰楼30座;继续实施农村幸福院项目,全县争取新建10座农村幸福院,申报建设沈塔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申报建设城东社区综合服务站,改善社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抓好养老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精神,引进三明海都公众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落地服务,覆盖城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同时,通过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用地、税费、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谋划民办医养结合养老项目,划出专门地块,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民办养老项目。
(三)抓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是落实社会救助标准提标工作。从2017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按我县农村居民2016年度消费水平支出25%确定;从2017年3月起,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我县农村居民2016年度消费水平支出70%和84%确定。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彻底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标;做好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不断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建设。三是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开发条件的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户,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四是抓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创新管理模式,加快救助管理站及救助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救助网络,完善救助点、咨询点、引导牌综合布局;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和社工参与救助服务新机制,拓展安置渠道。
(四)抓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一是双拥工作。持续支持部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预备役综合训练中心和武警尤溪中队及监所建设步伐。以实现“二连冠”为目标,积极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县”。二是优抚工作。认真审定新增优抚对象,及时足额把优抚对象抚恤或生活补助金、义务兵优待金等发放到位。加强优抚对象信息化管理,更新、核对优抚信息、烈士褒扬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鼓励自主职业,扩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并做好档案归整工作。四是涉军维稳。继续开展下访大谈心、关爱结对和认定复核等“三项活动”,完善退伍军人维稳工作的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化解矛盾,提高预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退役军人稳定工作。
(五)抓好减灾救灾工作。强化救灾管理机制,健全部门会商及灾害评估机制,完善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及资金配套措施,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救灾预备金;规范救灾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实行灾害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继续实施农房统一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加快县、乡救灾仓储设施建设,规范救灾物资采购制度和储备标准,确保县乡两级救灾储备物资(含协议供应)能够满足本级四级响应需求。
(六)抓好社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探索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规范办理登记,做到“四个统一”;继续开展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力争评估率达80%以上;促进政府转移职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升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
(七)抓好基层组织自治建设。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化“五要”工程、“四议两公开”,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监督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广农村社区(洋中镇梅峰新城社区)试点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做好社会志愿者服务登记工作和社会工作师资格培训、考试;继续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
(八)抓好专项事务管理。对接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老区扶建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优待政策,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政策,巩固殡葬专项整治成果;加大殡葬设施建设力度,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及公墓建设规划,倡导绿色文明殡葬。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完成8条乡级界线联检任务;加强地名管理、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全面开展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婚姻、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为3349.29万元,其中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3325.14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6.49万元,单位其他收入7.66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349.2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36.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501.57万元,公用支出11.50万元,项目支出599.24万元。
五、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3325.14万元,比2016年减少1556.6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2437.2万元,2017年没有预算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同时2017年新增加部分项目预算支出880.52万元:
1.行政运行经费支出198.47万元,比2016年减少46.7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经费支出减少。
2.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44.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61万元,项目支出55.8万元,其中县慈善总会运行经费补助支出9.64万元,老区促进会运行经费补助6万元,主要用于民政一般管理事务支出40.16万元。
3.拥军优属支出36.74万元。主要用于双拥工作、慰问驻尤部队、优抚对象等支出。
4.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8.9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联合检查、界桩管护、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支出。
5.民间组织管理支出2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社团管理工作支出。
6.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支出116.82万元,比2016年减少406.06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参战人员、复退军人、伤残、带病退伍生活补助支出标准提高,增加支出5.94万元,2016年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412万元,2017年没有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
7.义务兵优待金支出442.71万元,比2016年增加5.9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
8.退伍军人自主安置经济补偿金支出350.73万元,比2016年增加49.4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补偿金标准提高,退役士兵人员增加。
9.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支出15.46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支出。
10.农村低保金377.49万元,比2016年减少1191.6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1189万元,2017年没有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
1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463.53万元,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生活补助,比2016年减少43.77万元,主要原因是农村特困人数减少支出减少。
12.城市低保金支出79.23万元,比2016年减少183.8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142万元,2017年没有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
13.城乡医疗救助支出275.61万元,其中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260.61万元,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15万元。比2016年减少106.41万元,主要原因是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减少。
1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支出20.8万元,其中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20.8万元,比2016年减少70.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74万元,2017年没有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
15.自然灾害救灾支出66.54万元,其中用于全县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支出46.92万元,用于农村住房保险支出19.62万元。比2016年增加19.6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新增加了农村住房保险支出项目。
16.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88.1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困难救助支出。比2016年减少69.93万元,主要原因是县本级每人口筹集标准由1元/人提高为2元/人增加支出44.07万元,2016年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114万元,2017年没有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
17.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护理补贴支出199.76万元,其中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88.3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1.46万元。主要用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护理支出。比2016年增加127.72万元,主要原因是残疾人数增加以及增加了护理补贴项目支出。
18.儿童福利支出7.63万元,用于孤儿生活费补助支出7.63万元。比2016年减少40.11万元,主要原因是县本级预算增加2.11万元,同时2016年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38万元,2017年没有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支出。
19.老年福利支出109.65万元,用于城乡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经费100万元,养老机构保险费支出等9.65万元,比2016年增加107.11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加城乡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经费及养老机构保险费项目支出。
20.其他社会福利支出320.5万元,其中用于县福利中心建设工程经费300万元,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行经费15万元,其他支出5.5万元。比2016年增加305.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县福利中心建设工程经费30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16.49万元,比2016年度增加16.49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政府购买服务乡镇养老协理员五险一金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拨款数14万元,比2016年减少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2016年度减少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比2016年减少2万元。主要支出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10万元。主要用于省、市民政、双拥业务等方面的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补充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为3349.29万元,比2016年减少1562.15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资金收入减少。部门支出预算为3349.29万元,比2016年减少1562.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325.14万元,比2016年减少1556.68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资金收入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5万元,比2016年减少1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定额公用经费由人均1万元减少为0.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5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2017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2.2017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2017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4.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9.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10.2017年度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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