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2-06-17 15:28 来源: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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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部门 行政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

依据类别

备注
1 (尤溪)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_核发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第三项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2 农药经营许可_变更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部门规章  
3 农药经营许可_重新申请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第三项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4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核发 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第四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部门规章  
5 农药经营许可 重新办理 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第四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6 饲料生产许可 1.其他类型饲料生产许可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1.厂房产权证明或厂房租赁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一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行政法规  
7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二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行政法规  
8 3.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四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行政法规  
9 4.污染排放达标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五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行政法规  
10 2.其他类型饲料生产许可续展、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系列或迁址 1.续展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行政法规  
11 2.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系列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行政法规  
12 3.其他类型饲料生产许可设立 1.厂房产权证明或厂房租赁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一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行政法规  
13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二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行政法规  
14 3.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四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行政法规  
15 4.污染排放达标证明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四条 第五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行政法规  
16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扩项认证(县级初审)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部门规章  
17 2.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复查换证(县级初审)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部门规章  
18 3.无公害水产品认定-首次认定(县级初审)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部门规章  
1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_设立 1.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一条 第五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部门规章  
20 2.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如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 部门规章  
21 3.委托种子生产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一条 第六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22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一条 第七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部门规章  
23 3.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鲜食、爆裂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_设立 1.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一条 第五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部门规章  
24 2.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如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 部门规章  
25 3.委托种子生产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一条 第六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26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一条 第七项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部门规章  
27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_主证变更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者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  
28 2.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增加或有效区域扩大的提交相应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29 3.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及住所产权证明,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 部门规章  
30 4.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部门规章  
3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备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律

规范性文件

 
3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级扩繁场和奶牛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学历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18〕61 号)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品种来源资料复印件;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职称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法律

规范性文件

 
33 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_发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部门规章  
34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部门规章  
35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36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7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_设立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部门规章  
38 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 部门规章  
39 菌种检验、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证明 部门规章  
40 兽药经营许可(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经营许可(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_设立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26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闽农规〔2021〕6号)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质量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企业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位置图、仓库位置图。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41 质量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证明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42 房屋地理位置证明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43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26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  
4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新证核发 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非浅海滩涂水域养殖的无需提供)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四)与所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面积、使用年限和水产养殖品种相应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和技术条件的说明。 地方性法规  
45 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 第八条第二款  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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