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8-06-08 08:44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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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尤溪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8529 

     

  

尤溪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 

  

  为纵深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快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促进县域电商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一、促进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县内龙头企业参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垂直产业电商平台和推广新型APP应用,对符合市县“双创”奖励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市有关部门申报阶梯奖励。 

(二)支持乡镇、部门、企业等开展电商特色小镇、商贸物流综合体、电商双创孵化器等相关促进电商集聚发展的项目规划编制等工作,对完成规划编制、专家评审、成果认定并已按规划实际组织实施的,每个规划按设计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县内电商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限指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上市公司的知名品牌)的网络销售代理权或代理运营天猫官方旗靓店,对单品牌首次线上销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引进多个品牌代理权的,可合并申报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旅游、餐饮、商贸服务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宽营销渠道。支持品牌连锁店、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企业增强线下体验、交易撮合、信息交互等功能。扶持家政、婚庆、健康、养老等服务行业企业开展电商化转型。为以上类型企业提供软件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VR制作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且年缴税1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促进网货集散和地产品网销上行 

(一)鼓励县内电商企业销售本县地产品,对网上年销售额(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首次突破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经认定(档次不得累进重复)后,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二)鼓励电商企业、网货生产经营及集散供应商及社会第三方,全链条参与网货供应链建设,入园或在园区周边及产业集聚地多元发展网货批发市场。网货批发市场应在县商务局备案登记,网货集散产品供应不少于30款,服务线上网商企业不少于30家,建有产品质量溯源、网货云仓管理和快递ERP系统,线下运营体验和网货仓库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统一为电商企业提供网货采购、批发、仓储、寄件、打包等个性化服务。对符合上述建设要求且网上销售首超达500万元的限上入统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投资额仅包括场所租金、室内装修、门面装饰、仓储作业设施、平台开发等新增费用(应提供施工合同、财务票据、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不包括土地费、工程基建、水电物业、网货采购、运营成本等费用。 

    (三)鼓励县内电商企业研发、生产具有尤溪地域品牌形象的网销包装产品,对有注册商标(品牌),年网络销售量5000件以上、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个商标(品牌)一次性奖励1万元;具有多个商标(品牌)的可重复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进电商公共品牌建设 

(一)围绕实施“我家在景区”发展战略,结合全域旅游开发,以电商网货和旅游伴手礼开发为重点,全力推进“我家尤礼”区域公共品牌建设,认真做好品牌LOGO设计、商标注册、文创包装和质量溯源,不断扩大县域特色产品溢价空间,全面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我家尤礼”区域公共品牌所有权归尤溪县人民政府所有,委托商标持有人,通过有偿使用或参与持股等形式,共同做好商标使用许可、运营授权、品牌维护等工作。 

(三)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授权、服务购买等形式,引导公共品牌运营企业加强源头品控,做好集散供应,挖掘品牌内涵,创新产品文创包装,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推行“一品一码”溯源体系建设,以推进产品电商化、服务标准化。 

(四)鼓励采取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形式,在线下开设“我家尤礼”O2O体验馆、旗舰店,每个O2O体验馆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旗舰店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有规范的店招设计、VI标识、展示货架、扫码结算等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申报由公共品牌运营企业提出申请,对2018年新建、开放运营期满半年以上、并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品牌O2O体验馆,每个体验馆将按实际投资额(仅限室内装修、店招门面、显示屏、货架等费用,不包括工程基建、水电物业、运营成本等,应提供装修施工合同、财务票据、结算清单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旗舰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对公共品牌运营企业,在创建期(1)内,完成地产品集散供应30()以上单品类目、创新文创包装达50()以上,推行“一品一码”质量溯源,且年度新款品牌产品网络销售额(以后台数据为准)首超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网货市场开拓专项经费;每递增200万元,另追加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促进农旅协同发展 

(一)鼓励县内电商企业、旅游企业等,建设集旅游咨询、地接、客服、展示、预订、交易于一体的农旅电商服务平台或新型APP和运用小程序,对平台IP地址落户我县、软件开发投资超过10万元且旅游及地产品线上销售首超50万元的,自平台上线运营年度开始,按照平台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平台实际投资总额仅包括平台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等费用(应提供协议合同、财务票据、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不包括平台运营推广、工资成本、通信宽带、水电物业、场所租金等费用。 

(二)鼓励电商企业推广“乡村旅游驿站”模式,增强O2O线下体验,促进本县地产品网销上行。对“乡村旅游驿站”在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布点3个以上、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且运营期满半年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仅包括室内装修、门面装饰、服务设施、作业设备等新增费用(应提供施工合同、财务票据、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不包括土地费、工程基建、租金水电、运营成本等费用。 

五、完善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从农村电商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320万元,优化快递物流资源配置,弥补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体系短板,健全以县级电商物流仓配中心、乡镇物流中转仓、村级快递服务网点为支撑的农村配送网络,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由县信息化建设及电子商务项目指挥部、商务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推进电子商务育才工 

根据《尤溪县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方案(2015-2018)》,由县信息化建设及电子商务项目指挥部牵头,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采取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县乡联动、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实用型、精英型人才培训,重点支持“VR+”技术运用推广和产业定向孵化班培训,为促进电商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一)对入驻闽中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纳入我县海关统计系统),当年度网络交易出口额达40()美元、且年缴纳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每出口20万美元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仓储集散配送中心和O2O展示交易中心,对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企业购买或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行或联合布局海外仓、边境仓,通过体验店和网店配送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对海外、边境仓储实际运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场所租赁、仓储设施的年度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跨境电商物流扶持力度,对纳入我县海关统计系统且年支付EMS(含国际E邮宝)、邮政小包、顺丰国际等国际快递物流费用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纳入限上统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其在尤溪县收寄产生的国际快递物流费用发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或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将按当年度支付注册费用或认证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八、建立完善电商统计体系 

结合数字商务建设,采取服务购买形式,加强电子商务产业数据采集、统计监测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电子商务联动互享大数据平台。鼓励县内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电商企业、快递物流企业、供应链服务商等开放共建软件和数据交互标准接口,平台开发、数据采集、升级维护、端口数据交互等费用纳入农村电商专项资金统计体系预算列支。 

 九、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运用金融机构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 

(二)设立闽中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助创贷款”资金池,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准贷担保及其他增信服务。 

(三)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各项电商活动,按有关规定优先向电商协会采购小额众包服务。 

本措施适用于在县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主体应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2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并能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本措施各项补助扶持资金在农村电商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措施涉及重复补助部分,或措施与上级补助及我县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间至20181231日止。原《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尤政文〔2015120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县信息化建设及电子商务项目指挥部、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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