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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吴奕光)
吴奕光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尤溪县梅仙镇源湖村源湖50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尤梅集用(1992)字第03812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奕光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