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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保密审查工作分管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局信息公开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股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做好审查记录并妥善保存。审查记录应当写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内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或依据、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确定为秘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