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20-0100-2022-00019 文号 尤林〔2022〕6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6-08
标题 尤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20-0100-2022-00019
文号 尤林〔2022〕60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6-08
标题 尤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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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林业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尤溪县林业局

  2022年6月8日

  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提升企业、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尤溪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尤政办〔2021〕号)、《尤溪县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尤政办〔2022〕12号)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4.坚持风险可控。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步骤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2022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落实“五个推行”工作要求(即:对国家部委层面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严格推行;对省级层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坚决推行;对三明市级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全面推行;对省内其它地市已推行而我市尚未推行的证明事项要对标推行;对办理量较大且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尽量推行),在前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所形成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梳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2022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并动态维护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2022年6月底前完成)

  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事中事后核查(长期)

  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相关股室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与上级协同一致。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工作,通过横幅、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林业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尤溪县林业局

  2022年6月8日

  尤溪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提升企业、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尤溪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尤政办〔2021〕号)、《尤溪县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尤政办〔2022〕12号)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4.坚持风险可控。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步骤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2022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落实“五个推行”工作要求(即:对国家部委层面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严格推行;对省级层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坚决推行;对三明市级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全面推行;对省内其它地市已推行而我市尚未推行的证明事项要对标推行;对办理量较大且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尽量推行),在前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所形成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梳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2022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并动态维护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2022年6月底前完成)

  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事中事后核查(长期)

  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相关股室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与上级协同一致。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工作,通过横幅、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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