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2-00001 文号 尤卫函〔2021〕36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1-09-13
标题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2-00001
文号 尤卫函〔2021〕36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1-09-13
标题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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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1〕179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1〕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尤卫函〔2021〕1号)要求,现就各医疗机构核酸检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酸检测频次

  (一)各医疗机构一线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实验室、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重点科室人员,包括这些科室或岗位提供保洁服务、送餐服务等保障工作人员),应每周至少检测2次并保持合理间隔,尽可能做到同一科室(同一岗位)每天都有人员接受检测。

  (二)各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含保洁、保安、餐饮、护工等第三方外包工作人员等),应每7天核酸检测1次。

  (三)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长期门诊固定治疗患者(如血液透析治疗患者),应每15天核酸检测1次。

  (四)所有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均要进行核酸检测,所有出院患者出院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门诊进行胃肠镜、胸腔镜检查、首次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检查前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五)县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应每周至少核酸检测2次。

  二、核酸检测机构安排

  (一)县总医院负责发热门诊患者、本院区所有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二)县中医医院负责本院区、各乡镇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室)、诊所(城关镇以外)、看守所卫生所工作人员,以及本院区和各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三)县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四)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区、各民营医院(包括血液透析中心)、门诊部、城区内所有诊所、学校卫生室(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以及本院和各民营医院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三、采样和送检安排

  (一)县总医院负责本院区工作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采样和检测。

  (二)县中医医院负责本院区和看守所卫生所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采样和检测,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送样本的检测。

  (三)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区、门诊部、城区内所有诊所、学校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采样和检测,以及各民营医院(包括血液透析中心)、民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送样本的检测。门诊部、城区内所有诊所、学校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自行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核酸检测。

  (四)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院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以及辖区内所有诊所、村卫生所(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五)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辖区内所有村卫生所(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六)沈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七)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八)各民营医院(包括泽生血液透析中心)负责本院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九)县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采样和检测,同时负责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采样和送检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检测费用

  按照《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2020〕151号)精神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第三方外包公司落实工作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核酸采样、送检及检测工作,不推诿扯皮,密切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核酸检测工作。

  (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直至关停处理。我局将对此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追责和问责。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3日

各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1〕179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1〕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尤卫函〔2021〕1号)要求,现就各医疗机构核酸检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酸检测频次

  (一)各医疗机构一线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实验室、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重点科室人员,包括这些科室或岗位提供保洁服务、送餐服务等保障工作人员),应每周至少检测2次并保持合理间隔,尽可能做到同一科室(同一岗位)每天都有人员接受检测。

  (二)各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含保洁、保安、餐饮、护工等第三方外包工作人员等),应每7天核酸检测1次。

  (三)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长期门诊固定治疗患者(如血液透析治疗患者),应每15天核酸检测1次。

  (四)所有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均要进行核酸检测,所有出院患者出院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门诊进行胃肠镜、胸腔镜检查、首次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检查前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五)县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应每周至少核酸检测2次。

  二、核酸检测机构安排

  (一)县总医院负责发热门诊患者、本院区所有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二)县中医医院负责本院区、各乡镇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室)、诊所(城关镇以外)、看守所卫生所工作人员,以及本院区和各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三)县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四)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区、各民营医院(包括血液透析中心)、门诊部、城区内所有诊所、学校卫生室(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以及本院和各民营医院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三、采样和送检安排

  (一)县总医院负责本院区工作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采样和检测。

  (二)县中医医院负责本院区和看守所卫生所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采样和检测,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送样本的检测。

  (三)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区、门诊部、城区内所有诊所、学校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采样和检测,以及各民营医院(包括血液透析中心)、民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送样本的检测。门诊部、城区内所有诊所、学校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自行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核酸检测。

  (四)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院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以及辖区内所有诊所、村卫生所(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五)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辖区内所有村卫生所(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六)沈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七)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中心、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八)各民营医院(包括泽生血液透析中心)负责本院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采样和送检。

  (九)县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采样和检测,同时负责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采样和送检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检测费用

  按照《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2020〕151号)精神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第三方外包公司落实工作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核酸采样、送检及检测工作,不推诿扯皮,密切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核酸检测工作。

  (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直至关停处理。我局将对此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追责和问责。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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