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尤溪县教育局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尤溪县教育局
文号/备注: 尤教〔2018〕86号
发文日期: 2018-06-06
各中学、中心小学、尤溪职业中专学校、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民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根据《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人社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教办〔2018〕111号)精神和县纪委办《关于开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尤纪办〔2018〕11号)精神,由县教育局牵头研究制定《尤溪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尤溪县教育局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尤溪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中小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办学,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县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是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确保把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治理未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
对无证无照,即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无证有照,即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一旦发现存在超范围经营,将纳入企业异常名录或失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三)治理不良不规范的培训行为
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授课,对存在此类问题的校外培训学校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治理中小学校教师不良行为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自行组织学生校外办班补课或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与学校的文明学校考评、综治考评挂钩。
三、组织保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詹焕生 县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林运泽 县教育局副局长
林文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郑会兴 县人社局副局长
程 磊 县市场监管局专员
成 员:池 鹏 县教育局职成股股长
陈衍庄 县教育局中教股股长
朱开丹 县教育局初教股股长
胡瑜华 县人社局就业培训股股长
张 炳 县市场监管局登记审批股股长
钟美荣 县教育局职成股干事
吴芳珍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干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职成股池鹏同志担任 。
(二)职责分工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局密切配合,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摸清情况,集中整治,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市场投诉举报和排查情况,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等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2.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负责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重点对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办学和擅自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机构进行治理整顿。
4.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方面清理整顿;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商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等工作。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场所的消防安全认定,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查处等工作。
6.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培训机构校舍的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7.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治理。
8.各中小学校:进一步自查自纠,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师管理,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或组织校外培训;加强学生的教育引导,负责对本校学生校外培训情况摸底调查,为综合治理提供依据。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2018年5底前完成)
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一要摸排校外培训机构情况,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二要摸排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和学校落实情况。三要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以及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
(二)集中整治(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整改落实,分类提出处置意见,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整改落实结果向社会公开,既要建立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又要建立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三)专项督查(2019年2月底前完成)
由教育局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全覆盖、填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到位。
派驻纪检组,对各涉及单位自查自纠、问题整改、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和督导。
(四)阶段总结(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县教育局及各涉及单位要按照县纪委的要求,在自查整改、检查抽查,督查问责和建章立制、完善机制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对于阶段性总结报告(包括组织部署情况、采取的指施自查情况、整改情况、线素移送情况、执纪问责情况、建章立制情况、治理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工作建议等),县教育局汇总情况后,报送县纪委相关科室各部门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梳理相关经验提交县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严格审批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按照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各司其职,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指导各民办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严格执法,堵疏结合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四)加大宣传,形成合力
相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